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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急救的重要性

  现场急救的意义和重要性目前,我国经济稳步发展,安全生产形势却不容乐观。
  近年来,重大煤矿、火灾、危险化学品、交通等各类事故时有发生,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在加强事故预防工作、减少安全隐患的同时,事故的应急救援与现场救护也摆上了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章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作了规定,主要包括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应急救援体系的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人员和装备、事故抢救、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处理和事故责任追究等内容。从法律上要求企业重视救援与事故救护工作。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要求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应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根据国务院2006年1月8日发布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总体预案),明确提出了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六条工作原则:“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在总体预案中,我国将突发公共事件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四类;按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突发事件分为四级,即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III级(较大)和Ⅳ级(一般)。总体预案在应急保障部分明确了医疗卫生保障和人员防护要求,要求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应急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目前,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已编制了国家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均已完成编制;各地还结合实际编制了专项应急预案和保障预案;许多市(地)、县(市)以及企事业单位也制定了应急预案。至此,全国应急预案框架体系初步形成。
  安全生产事故属于总体预案的事故灾难类。发生30人及以上死亡的安全生产事故为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发生10~29人死亡的安全生产事故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对于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地区、行业和企业均应该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充分做好事故应急准备工作,采取积极有效的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明确了企业必须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和措施。
  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能保证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及时出动,并针对性地采取救援措施,对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意义重大。应急救援工作中一项重要任务是对发生事故的处理和人员的及时救护,在现场救护中人们常常将抢救危重急症、意外伤害伤员寄托于医院和专业的医护人员,缺乏对在现场救护伤员的重要性和可实施性的认识。
  这种传统的观念,往往使处在生死之际的伤员丧失了几分钟、十几分钟最宝贵的“救命的黄金时刻”。实际在救援中最有效的救援人员往往是第一目击者。
  现场救护是指在事发的现场,对伤员实施及时、有效的初步救护;是立足于现场的抢救。事故发生后的几分钟、十几分钟,是抢救危重伤员最重要的时刻,医学上称之为“救命的黄金时刻”。
  在此时间内,抢救及时、正确,生命有可能被挽救;反之,生命丧失或病情加重。现场及时、正确的救护,为医院救治创造条件,能最大限度地挽救伤员的生命和减轻伤残。
  在事故现场,“第一目击者”对伤员实施有效的初步紧急救护措施,以挽救生命,减轻伤残和痛苦。然后,在医疗救护下或运用现代救援服务系统,将伤员迅速送到就近的医疗机构,继续进行救治。
  对于企业员工而言,学习和了解一些基本的自救和救援常识,对于减轻事故后果,实施有效的救援非常必要。因为在发生事故紧急情况下,各种复杂问题都会出现,即使是专业的医护人员,救护的原则与在医院里也大有不同,应学习和了解应急救援中的基本原则和步骤,以便实施有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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